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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6-0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张家界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维护学校学术声誉,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人才培养,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综合考虑学科领域、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情况合理确定,确保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及办学实际,可适当吸纳不超过委员总数1/10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应有一定数量45岁以下(含45岁)的青年教师。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实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协商确定的原则。学校根据学科分布、院级单位教师数量等情况确定各院级单位推荐候选人名额,由院级单位在全校范围内推荐候选人校长根据推荐情况,经民主协商、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聘任人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当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相关职责由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处)承担。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处)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工作组和专项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任期内委员的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核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张家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保密;

)《张家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申请设置新的专业。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

(六)审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审定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八)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九)规范学术道德,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111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学术工作重要事项。经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1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1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11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11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张家界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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